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

NEW《申根簽證注意事項》擴大為24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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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簽證注意事項
2007/12/21開始,申根公約國家,從原本的15國,增加9個東歐國家,擴大為24國,以後台灣旅客到歐洲旅行或經商,只要辦申根簽證,幾乎是通行無阻。
到歐洲旅行,從12月21日開始,從東歐的捷克、玩到北歐的芬蘭,只要一張申根簽證就夠了。
不過,外交部提醒,民眾若赴新加入申根的歐盟國家時,仍應先確定航空邊境管制的電腦連線相關作業是否準備完成。

1.歐盟輪值主席國日前宣佈,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匈牙利、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及捷克等九個新加入歐盟國家 將自12月21日起,加入目前已擁有十五個國家成員的申根地區;九個歐盟國家加入申根地區後,相互間的海陸邊境檢查將於12月取消,但航空邊境管制需至明年3月才會取消。

2. 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籲請國人特別注意!

3. 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
A.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諸如電腦訂位號碼、離到班機等資訊.
B.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
C.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
D.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4.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例如台北中正機場),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 (例如分別過境比利時及荷蘭)轉機時,必須辦理各該國均屬有效之過境簽證(Transit Visa)。

5. 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進入的第一站申根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6.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域之停留天數。

7.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90天者,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 則上簽證不得辦理延期。

8.國人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請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 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不是用英文登載時,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 另赴歐盟國家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

(以上資訊詳細規定請以各駐華機構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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