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 星期一

申根公約擴大 1張簽證24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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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公約(Schengen Agreement,亦稱申根協議)的適用範圍自2008/03/30日午夜起擴大,9個新成員國機場海關對申根區全面開放,該國公民前往其他公約國及來自申根區的旅客,都不必出示護照。這些新成員多是前共黨國家,這使得申根公約區已有4億人不必出示護照即可在24個簽署申根公約的國家自由旅行。

馬爾他與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斯洛伐克與斯洛維尼亞,全部取消對申根公約國公民搭機檢查護照的規定。

這是申根公約範圍擴大的最新進展。去年12月20日,這些國家不再在陸地與海上的邊界檢查站檢查來自申根區民眾的護照。多數國家都利用這個機會改善機場設施,自加入歐盟後,許多國家的旅客人數都大為增加。華沙機場的一座新航站大廈上個星期及時開放。機場主管馬塞克表示:「這是非常重要的日子;我們已完成加入申根公約區的程序。」新航站大廈啟用後,估計每年的旅客吞吐量可達1,200萬人次。

愛沙尼亞的塔林、波蘭華沙、捷克布拉格與匈牙利布達佩斯均擴充現有機場設施,根據申根公約的相關規定興建新航站大廈,其中最明顯的改變就是畫分不同區域,用以區隔來自申根公約國與非會員國的旅客,便於檢查。去年12月先撤除海岸與陸地邊界安檢,取消機場安檢是最後一步,「這是完成歷史成就的最後階段,歐洲24國間已無國界之分。」歐盟執委會副主席巴羅特(Jacques Barrot)說。

新會員國加入前必須採取多項配套措施,包括為意欲進入公約區的他國公民制訂單一的簽證辦法,建立更密切的邊警合作關係,擴大整合的犯罪資料庫及成立聯合巡邏警力,期使非法移民無法利用全長9,000公里的對外國界偷渡入境。

申根公約區目前由22個歐盟會員國與仍未加入歐盟的冰島、挪威共同組成。2004年加入歐盟的塞浦路斯與非歐盟會員國的瑞士預定今年底之前加入申根公約。台灣民眾只要取得任何一個申根國家的簽證,就可在申根區24國自由往來。

恐升高犯罪率
新措施等於把總面積426萬平方公里的24國連為一體,精簡通關程序,對貿易與旅遊特別有幫助,可促進經濟成長,波蘭、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都提早擴建機場,增建航站,以迎接可能增加的西歐遊客。批評者擔憂開放國界可能導致犯罪率升高或非法移民增加,但各國也整合罪犯電腦資料庫,並協調聯合防禦9000公里的國界。在申根區最尷尬的是波蘭與立陶宛間的加里寧格勒,這裡主權屬俄羅斯,《申根公約》國民如搭火車經過得花兩小時通關,辦理簽證。而申根區還有擴大空間,瑞士今年11月起取消邊界檢查,賽普勒斯明年加入,歐盟新會員國保加利亞與羅馬尼亞預定2011年加入。

報你知
《申根協定》(德語: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稱《申根協議》、《申根公約》或《申根公約》,最早於1985年6月14日由五個歐洲國家(聯邦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在盧森堡的一個小城市申根(Schengen)簽署。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申根簽證可通行的國家包括法、德、荷、比、盧、西、葡、義、奧地利、希臘、丹麥、芬蘭、瑞典、冰島、挪威,以及新加入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維尼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馬爾他。即在成員國相互之間取消邊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員國有效身份證簽證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根據該《協定》,旅遊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的旅遊簽證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國家。














不設關卡的國界:以上為德國、奧地利之間的邊境公路 (上圖)

位於申根的《申根協議》紀念碑 (下圖)









以上資料來源: 聯合報 蘋果日報 維基百科

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申根公約國

申根公約國自2001年3月25日起由10國增為15國,即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及冰島,2007年12月21日起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9國正式成為申根公約會員國,共24國。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原則上,凡條件符合者,可一證照通行24國,但亦非毫無限制,一體適用,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


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 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在此,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
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台機構有:比利時(兼代盧森堡簽證)、荷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兼代辦赴希臘簽證)、丹麥(兼代辦赴挪威簽證)、瑞典(兼代辦赴芬蘭簽證),(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落地簽證)、捷克、匈牙利、拉脫維亞。
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

(一)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諸如電腦訂位號碼、抵離班機次等資料
(二)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
(三)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
(四)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例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例如分別在比利時及荷蘭機場)轉機時,必須辦理對各該國均有效之過境簽證(Transit Visa)。

國人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請依(1)首先入境國家;或(2)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以免遭拒絕入境。倘遇詢問時,即依上述(1)或(2)項考量,據實以答即可。

國人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請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不是用英文登載時,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另赴歐盟國家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

《申根協定》(德語: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稱《申根協議》、《申根公約》或《申根公約》,最早於1985年6月14日由五個歐洲國家(聯邦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在盧森堡的一個小城市申根(Schengen)簽署。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即在成員國相互之間取消邊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員國有效身份證簽證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根據該《協定》,旅遊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的旅遊簽證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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